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离退休工作部(处)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应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还需按学校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五条 成立以离退休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组),负责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各内设机构提出的采购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决定是否采购立项,确认采购经费出处。
(二)指导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学校及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方式与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三)督促指导采购项目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提交学校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四)督促检查采购项目落实情况,组织履约验收。
(五)督促分散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确保采购全过程文件(包括采购申请、审批记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记录、成交公告、合同等)完整、准确、长期可查。
(六) 处理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相关监督检查。
(七)其他按上级要求应履行的有关职责。
第七条 离退休工作部(处)对分散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重大采购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离退休工作部(处)以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至50万(不含50万)的项目,一般应公开选择供应商。
第十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离退休工作部(处)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离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确定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经测算明显不经济的。
(三)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至20万(不含30万)的项目,经离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确定后,可采取直接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第十一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党政联席会确定,报送学校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学校采招办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部(处)分散采购要以让老同志满意为目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0.5万元至2 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领导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的项目,可采取公开选择供应商或直接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具体方式由离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条 提出采购申请。需求科室根据项目实际,明确采购内容、项目预算、经费来源。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制定技术与商务需求。提出项目采购方式建议,拟采取非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需说明依据。提出评审人员建议,评审人员由甲方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应为 3 人及以上且总人数为单数。采购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制定采购文件。需求科室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项目预算、技术与商务需求、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付款方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成交原则等内容。采购文件中的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提交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十五条 发布采购公告并响应报名。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按程序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第十六条 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全过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评审结果提交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审议,如审议不通过,需求科室重新制定采购方案并向应邀单位反馈结果及意见。
第十七条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离退休工作部(处)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拟定合同,在学校合同管理系统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采购合同。业务科室应督促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义务,及时组织项目履约验收。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影像、完整合同扫描件、项目验收表等信息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回避与纪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学校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采购相关人员应依规依纪对采购相关会议内容和文件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采购活动失败和发现采购活动异常时,采购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采招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内容,由离退休工作部(处)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涉密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离退休工作部(处)
2026 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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