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2026年4月3日,经2026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办采购活动,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散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成立党政办采购工作组,由党政办主任担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副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担任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担任组员,工作组全面负责党政办采购工作。
采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协调科,主要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对党政办分散采购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对各科室采购需求进行内部审核,对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综合协调科负责的采购项目相关材料,提交采购工作组复核)。
第四条 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业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等,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立党政办标准化采购过程管理机制,由综合协调室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采购标准模板,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记录表、成交结果公告等。各科室原则上应统一使用标准模板,以确保采购工作规范统一。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按采购金额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按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包括:公开选择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一般在公开市场询价择优购买。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配件、维修,会议室小型维护维修,办公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等。
第七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党政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
第九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党政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采招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项目的采购,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一)提交采购申请。分散采购前要落实采购预算,根据预算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根据项目实际,明确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方式建议。以上采购前准备工作,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党政办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制定采购文件。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成交原则等内容。购文件中的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发布采购公告并响应报名。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按程序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四)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工作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指定相应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参与评审人员应为3人及以上且总人数为单数。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商进行评审,评审全过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评审结果提交党政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党政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六)签订合同。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拟定合同,在学校合同管理管理系统审批通过后,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七)合同履约验收。相关业务科室应督促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义务,及时组织项目履约验收。采购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供由供应商签字盖章、项目分管领导签字的项目验收表。
(八)资料归档。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过程影像、完整合同扫描件、项目验收表(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等,报综合协调科存档备案,以备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项目的采购,可在公开交易市场(如淘宝、京东、大型商场等)择优竞价购买,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销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二条 党政办分散采购活动由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监督实施,同时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 党政办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单位,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及单位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六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协调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范性文件执行。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