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教育培训管理中心、国际教育学院/终身教育学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分散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5〕15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单项/批量金额3万元以下)和重大项目(单项/批量金额 3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学校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散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权责清晰、简化高效、全程留痕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维护学校、学院及采购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分散采购活动,全院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照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同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对分散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以及项目履约承担主体责任,全院分散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采招办”)的业务指导监督,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设立学院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主要职责:统筹领导全院分散采购工作,研究采购重大风险事项,审议重大采购项目立项、采购方式、采购方案及成交结果,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研究处理采购质疑、投诉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设立重大项目采购工作组,分管采购工作副院长任组长,需求提出科室分管副职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需求提出科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及学院采购联系人任组员。主要职责:负责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重大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核、采购方式论证、评审过程监督、成交结果复核,向分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审核意见。
第八条 采购工作职责分工:
(一)需求提出科室:作为采购工作具体执行科室。负责提出真实合理采购需求,编制采购立项材料;按审批意见组织采购实施;组建评审小组;牵头开展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整理归档全套采购资料;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对采购需求真实性、业务必要性负直接责任。
(二)学院行政办公室:承担分散采购日常工作。统筹协调采购流程;负责重大项目上会组织,做好会议纪要、会签材料留存;受理采购相关质疑、信访,按程序开展处置;落实采购资料归档管理;对接学校采招办完成备案、信息报送工作。
(三)分管采购工作副院长:统筹全院分散采购工作,牵头将经重大项目采购小组审核后的采购实施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核,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四)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业务领域一般采购项目审批;对分管领域重大项目采购立项需求进行初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
第九条 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3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维修改造、服务外包等资金类采购项目,属于学院“三重一大”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替代会议集体决策;确因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可履行会签审核程序,事后做好备案留存。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实施程序
第十条 学院分散采购方式参照学校规定,分为公开选择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单一来源)和学校采招办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选择供应商为主要采购方式,各类方式适用情形严格遵循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以发布采购公告形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与采购。重大分散采购项目优先采用本方式。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向指定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应当保证不少于 3 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仅适用于以下情形:(1)项目具有特殊性,仅可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2)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具备经济合理性;(3)属于应急采购,公开采购周期无法满足项目紧急需要。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单一来源):因特殊客观原因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采购实施程序
(一)采购审批:项目需求科室拟定采购立项申请(明确内容、预算、方式),由分管副职领导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采购实施: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需求科室按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采购实施程序
(一)立项审核:项目需求科室编制采购立项申请,报分管工作副职领导同意后,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研判同意后,指派重大项目采购工作组开展论证,论证情况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无法召开会议的,履行书面会签审核程序。
(二)采购实施:立项审核通过后,项目需求科室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发布公告,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需求科室将采购方案提交重大项目采购小组通报备案;由分管采购副院长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核,特殊情况无法组织开会的采用会签方式审核。
(三)结果公示与合同签订:成交结果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按对应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30日内签订合同。
(四)备案与报销: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求科室录入采购信息,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按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经学院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学校采招办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管、专项检查及全院教职工民主监督,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采购全过程形成完整书面材料备查,一般项目留存采购实施、评审、合同等相关材料,做到可追溯;开会审核留存会议纪要,会签审核留存会签意见。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重大项目审核程序,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采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得订立背离采购及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九条 参与采购工作人员须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禁收受供应商财物、泄露保密信息;对违规违纪人员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出现质疑、投诉或信访的,由行政办公室牵头处理,分管采购副院长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采招办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学校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或学校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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