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9-15   浏览次数:

经济学院采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学院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采购项目遵行“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科研经费、捐赠经费、学院自有资金等)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活动,均适用本细则。国家、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学院采购活动的领导管理,学院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成立学院采购工作组,负责学院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院长为采购工作组组长,经费归口领导(副院长、副书记)、分管纪委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学院资产管理员、纪委委员、经费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等组成。

采购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采购相关制度,对学院采购活动统一执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工作。

第五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学校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学校对分散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院采购活动实行职能科室及教师申请、经费归口领导批准、采购工作组监督管理、采购人代表执行的工作机制。程序如下:

一、院内各办公室、系、所、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采购申请,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采购工作组。

采购申请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拟采购的内容、数量、技术参数、服务标准以及采购方式等。

二、经费项目负责人既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组织采购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指定采购人代表,并授权采购人代表具体组织采购活动,同时报采购工作组备案。

三、采购人代表根据采购方式准备采购文件,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采购公告等。

四、对于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接受供应商或服务商按要求递交的响应文件,根据需要安排评审小组与评审会议,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核供货商或服务商后,由采购人代表负责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并报采购工作组备案。

对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好采购工作。

五、采购人代表负责合同起草、项目验收、资产登记入库、报销付款等工作,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签订前的实质性审核与签订、经费执行监督等工作,采购工作组负责资产登记审核、合同审核、合同备档等工作。

第七条、在采购工作中,对不遵守本细则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遵循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采购工作组负责解释。学院可根据国家、学校政策变化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经济学院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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