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初稿)

发布日期:2026-09-15   浏览次数:

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分散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活动,包含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形式;“分散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含横向、纵向)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测试中心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涉及货物、服务两大类采购对象,涵盖科研项目经费、行政经费等各类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成立测试中心采购工作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中心副书记和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工作组人数不少于5人,实行集体决策机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心副书记分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审批,中心相关副主任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审批。

明确采购工作联络员1名(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采购流程协调、资料归档、系统录入等日常工作;设立采购监督员1名(由中心支部纪律委员兼任),负责全程监督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工作组及各类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购工作组职责

1)建立健全本中心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

2)审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及成交结果;

3)组建评审小组,监督采购评审过程;

4)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等事项;

5)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主体责任。

(二)采购工作联络员职责

1)收集并汇总采购需求,协助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2)负责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3)整理采购全过程资料并归档;

4)配合学校采招办、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采购监督员职责

1)监督采购流程是否符合学校制度及本细则规定;

2)监督评审小组履职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排斥、歧视供应商等违规行为;

3)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线索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学校纪检监察处、采招办报告。

(四)采购项目负责人职责

1)提出真实、合理的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预算金额、商务要求等;

2)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资格审核、履约验收等工作;

3)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适用性、使用效果负责。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测试中心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其中:非科研经费:20 万元单项或批量各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科研经费:50 万元单项或批量各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30万元 设备单价)的采购项目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确定,优先公开选择供应商。

第七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测试中心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确定,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 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测试中心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确定,组织实施。

(一)  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九条 分散采购程序如下: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中心在采招办网站发布 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中心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

(二)中心采购工作组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 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中心对公开选择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大于15万的直接邀请供应商和直接选择符合要求供应商采购项目成立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四)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中心于评审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金额大于15万的直接邀请供应商和直接选择符合要求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中心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以上采购项目,中心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综合办指定专人将采购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条 评审小组组建

评审小组由中心分散采购工作组成员、熟悉采购需求的教职 工代表共同组成,总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全部成员需具备高级职称(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需包含1名相关领域技术专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小组成员:

1)与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联;

2)参与过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

3)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要求

评审会议需在中心指定的封闭场所召开,设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录音录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评审需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因素或评分权重,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评分表需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需出具《评审报告》,包含评审基本情况、各供应商响应情况、评审结论、成交供应商推荐意见等内容,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评审材料管理

评审材料(含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分表、录音录像资料)需单独建档,纸质版由中心档案室保存不少于5年,严禁擅自销毁或篡改。

第五章 系统操作管理

第十三条 系统入口与权限

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入口:登录“智慧理工大”平台→进入“业务系统”→点击“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系统权限实行“专人负责制”,仅授权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操作,其他人员需通过综合办公室办理系统相关业务。其中分散采购系统中备案流程由采购项目负责人填报,单位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系统操作流程

发布采购公告:综合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材料,按分散采购管理系统模板填写公告内容,上传附件,经中心副书记、中心主任逐级审核后提交发布;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评审结束后,综合办公室上传《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信息,经中心副书记、中心主任逐级审核后发布;

备案采购结果: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在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完整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等,经中心副书记、中心主任逐级审核,完成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主体与内容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中心分散采购活动进行业务监管,定期开展分散采购专项检查;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中心分散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查处违规使用资金、虚报采购金额等行为;

测试中心采购监督员负责监督本单位采购过程,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测试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或履行审批手续;

2)篡改评审结果、伪造采购材料;

3)未按要求归档采购材料或备案;

评审小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偏袒供应商等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列入学校“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413日起施行,由测试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学校制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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