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校办字〔2024〕4 号)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本条所述采购项目包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抽取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随机抽取、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参照上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管理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选聘、抽取、监督、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采用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组建专家库。评审专家包括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校内职工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4 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2 年;校外专家具有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与招标相关政策法规;

(四)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承诺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为职务管辖范围内的评审专家。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申报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申请人登录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支撑材料。专家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审定后入库。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与学校人事数据进行对接,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的职称专业或同等专业水平材料证明的专长,申报不超过 5 个评审专业的评审专家。专家库中的评审专业类别根据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更新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评审中的发言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对评审过程及了解到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五)对于涉及评审过程及结果的质疑、投诉,应当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处理,并出具书面核查材料;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七)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取工作细则,评审专家抽取资料应当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抽取专家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一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对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专家设置回避;

(二抽取产生的评审专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报告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的专家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 6 倍。抽取时应当优先选择校内专家,当符合条件的校内专家不足时,可抽取校外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收到评审通知并确认参加的,本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的,应当提前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足的,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抽取评审专家后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果确定后,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随中标、成交结果等资料一并存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清除出专家库,3 年内不得再次进入专家库。对于校内人员,学校各单位不得其以学校专家的身份推荐到校内外的各类专家库;对于校外人员,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将其行为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一)经查证,出具错误评审结果;

(二)拒绝参加评审达 5 次;

(三)承诺参加评审后缺席且未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告知的,或其他擅离职守的行为,导致更换评审委员会成员,严重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

(四)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指向性言论,且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

(五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六不按规定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信访,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七)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获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

(八)由于不当评审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对校内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校外人员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中泄露应当保密的评审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涉及校内人员的,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及校外人员的,终止其单位与学校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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