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校办字〔2024〕2 号)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人代表管理,规范学校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代表学校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本条所述采购项目包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人代表的管理和选派工作。

第四条采购人代表管理遵循分级授权、分事行权、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对采购人代表履职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采购人代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要求

第六条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前应当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文件及评审要求。

第七条采购人代表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 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关系。

第八条采购人代表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九条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离开评审现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第十条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

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监督人员和评审专家等信息。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采购人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完成供应商资格审查(进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另按其规则),担任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 员,参加评审工作,具有评审权;

(二)可在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 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在说明前应当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交说明内容的书面材料;可在评审中接受评审委员会对采购文件的提疑并作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得对评审结果有导向;

(三)在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果出具时,对未按相关法律法 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评审的情况,提出异议(含在评 审报告上签署反对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采购与招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评审中的发言 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评 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在评审前充分了解、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按照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进 行评审或者其他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时,应当主动制止,报告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并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及学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

(五)对评审过程及了解到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商 业秘密或者其他情况;

(六)对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对于涉及评审过程及结果的质疑、投诉,按学校相关规定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处理,并出具书面核查材料;

(八)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或者 不正当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第十四条采购人代表的选派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 选派;

(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抽取或推荐;

(三)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学校领导召集专题会确定。

第十五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制定其业务范围内采购人代表选派工作的管理细则,合理确定采购人代表的人选。

第十六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或者组织校内单位、相关高校推荐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学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向采购 与招标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学校采购评 审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不满足抽取条件;

(二)由于评审错误导致二次招标的项目;

(三)学校特别重大项目:预算 1 亿元及以上工程,5000 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工程类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和性质,采购人代表的选派采取以下方式:

(一)预算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2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货物、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服务,学校委派采购人代表 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选派;

(二)预算 4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2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货物、1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服务,学校委派采购人代表 2 名。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

选派;1 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产生;

(三)学校重点项目及评审专业性强的项目,学校委派采购 人代表 3 名。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选派;1 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产生;1 名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校内单位或者相关高校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货物类项目(不含工程类货物)根据预算金额和性质,采购人代表的选派采取以下方式:

(一)预算 1000 万元以下的一般性货物项目,学校委派采

购人代表 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选派;

(二)预算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性货物项目,学校委派采购人代表 2 名。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

(或使用单位)选派,1 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产生;

(三)科研类定制货物项目,学校采购人代表由申购单位选 派。预算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申购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其派出采购人代表 2 名。适用本款所述科研类定制货物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采购的货物是为教学科研活动服务,(2)采购的货物具有较强 专业性,(3)采购的货物具有定制性。

第二十条服务类项目(不含工程类服务)根据预算金额和性质,采购人代表的选派采取以下方式:

(一)预算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委派采购人代表 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选 派;

(二)预算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学校委派采购人代表2 名。1 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或授权申购单位(或使用单位)选派,1 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派出采购人代表的单位应当对采购人代表进行项目评审前培训。项目评审前培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审要点;

(二)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三)廉政提醒、保密要求。

项目评审前培训应当由两人及以上参加。项目评审前培训不 得指向特定单位。

第二十二条派出采购人代表的单位应当对采购人代表选派资料留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代表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3 年内不得担任采购人代表;对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3 年内不得担任与学校工作相关的评审活动的评委。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初步查实后,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经查证,出具错误评审结果的;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指向性言论,且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

(五)不履行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关于供应 商询问、质疑、投诉等答复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发现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移 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信访,派出采购人代表的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人代表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地进行书面回复,审核其回复内容后交学校采购与招标管 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于评审出现的实质性错误,派出采购人代表的单位应当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办法》(校办字〔2024〕3 号)

下一篇: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文件管理办法》(校办字〔2024〕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