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由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活动,依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活动,是指本单位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教育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单项或单次同一事项批量预算金额在 2 万元以上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分散采购方式有:公开选择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以及经认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四种方式均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公开选择供应商为本单位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五条 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邀请供应商: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
(三) 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六条 除上述第四、五条所指情况以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要求公开选择供应商。
第七条 项目已依法依规产生实施单位后,确需增补的项目预算金额与原合同金额累加后的总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下,且原实施单位满足要求的,原则上委托原单位实施,也可采用其他方式择优遴选其他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对分散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与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领导班子承担分散采购工作组相关职责,负责审议分散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采购需求,领导班子对采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采购预算、实施方案和采购合同等内容进行审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三)公司领导班子负责审定分散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对分散采购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立项并决策;
(四)建立分散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覆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及校内外相关方面专家;
(五)分散采购相关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配合。
第九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和公开选择供应商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根据需要,可在学校入库的服务类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轮流委托,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分散采购活动科学、规范、有序。
(一)代理机构依规组织完成采购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代理机构负责填写评审记录。
(二)综合管理部向领导班子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成交单位。
第十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由综合管理部会同需求单位研判是否符合直接选择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并会同需求单位提出采购内容和供应商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并进行备案后组织实施。不符合直接选择供应商条件的,走其他相应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项目,必须采用书面邀请的方式,供应商数量必须达到3家及以上方可有效。同一品牌的货物供应商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属于此要求之列。
第十三条 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综合管理部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档案归档相关要求,及时将采购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在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公告。综合管理部负责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存档,采购项目自觉接受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在30日内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履约验收等工作按照归口职责由各相关单位牵头,按照学校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次采购失败后的分散采购,由综合管理部报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再次采购方式;特殊情况须报董事会审批确定后实施。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学校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优先采购口碑良好、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采购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 采购相关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采购相关会议内容和文件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本单位分散采购应统筹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同一经费来源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采购活动连续失败和发现采购活动异常时,采购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决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成交单位不按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的,报请领导同意后,可依规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合理原因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单位不得参加采招办后续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员工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员、分管领导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关,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内容,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上位文件发生变化时,遵从上位文件,同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金额5000元(含)—2万元以下事项采购由需求单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执行,5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下一篇: 艺术与设计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