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26   浏览次数:

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办字〔2025〕14号)、《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5〕15号),结合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的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成立采购工作组,在主任办公会议领导下统筹军山校区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组组长由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并作为采购负责人;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作为采购分管领导;成员由综合协调科、工程建设科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组负责单位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订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程序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二)审议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年度采购计划;

(三)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评审和验收;

(五)完成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一)根据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实施分散采购活动;

(二)明确采购工作分管领导,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采购管理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立项,落实采购经费,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建评审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发布结果公告等;

(四)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五)处理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各类监督检查;

(六)按照合同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履约验收;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

(八)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综合协调科是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制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或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评审和验收;

(三)负责采购文件审核和合同管理;

(四)建立采购项目台账,做好采购资料归档;

(五)对接学校采招办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六)负责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的指导、督促和汇总;

(七)承担采购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方式

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各类采购项目立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为分散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内的项目,按学校集中采购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指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方式。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指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可组织实施: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指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报送学校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学校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提出采购需求。使用人根据教学科研、校区建设、运行保障等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协调科汇总。

第十条 确定采购立项。使用人根据采购需求,按学校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单笔或单项采购立项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2万元以下日常采购支出,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并定期向主任办公会议通报。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武汉理工大学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执行;涉及采购、招标及签订合同等重要事项,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采购文件。使用人根据立项内容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标准、成交原则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应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评审。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小组可由使用科室代表、综合协调科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应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应于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或学校指定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作为临时机构,暂不设单位网站,其成交结果公告通过登录分散采购系统,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签订采购合同。使用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经综合协调科审核,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审签、盖章。合同金额严格按中标(成交)结果执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六条 录入采购信息。使用人应会同综合协调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履约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使用人牵头,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备案、入账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存档。综合协调科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包括采购申请、采购文件、评审记录、成交结果公告、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九条 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分散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累计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单位,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及单位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疑、投诉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信访等,综合协调科应及时报告采购工作组,并配合学校采招办等相关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按规定暂停合同签订;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合同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综合协调科承担日常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或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理工大学军山校区建设办公室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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