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的函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财务处及相关处室: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并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加强学习理解,我们梳理并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同时,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1125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2011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2020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出台本办法。

2.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增强了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哪里?

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

4.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有哪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如何能快速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线自测,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小程序链接。

6.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怎么认定?

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7.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交哪些证明?

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

8.声明函内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声明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不得对格式作实质性更改。声明函中的中小企业指的是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不一定等同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9.声明函需要公告吗?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10.声明函内容不实将承担什么责任?

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1.货物采购中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扶持政策吗?

是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1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如何认定?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3.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如何认定?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4.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规模类型争议答复时限是多久?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5.《管理办法》中哪些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16.哪些情形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是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是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价格评审优惠方面有哪些细化措施?

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18.联合体参加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有哪些价格评审优惠?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19.哪些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0.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价格评审优惠上有区别吗?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1.具体项目的价格扣除或价格分加分比例怎么确定?

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22.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一是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二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23.采购人在落实政策方面有哪些主体责任?

一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例如,整体预留采购项目、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供应商向中小企业分包的,要明确预留的标的和金额,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作出规定;未预留份额的,要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鼓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三是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是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24.采购人在落实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6.对于预留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不足 3 家怎么处理?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采购合同有哪些需要特别标注?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8.在扶持政策下,中小企业怎样才能及时发现商机?

中小企业可明确专人,随时关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等信息,参考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内容,选择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29.中小企业要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制度规定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30.哪些项目不适用《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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