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

鄂财采发〔2018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责任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制定承诺书格式文本。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具体见附件),承诺对象可以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增加内容、细化事项,但承诺内容不得少于格式文本内容。《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下载专区向社会公布,方便承诺对象自行下载填写,同时也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

(二)作出信用承诺。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入围供应商,在签订年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或年度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时,同时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自愿签订《信用承诺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注册成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当补签《信用承诺书》;新申请注册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在注册时签订《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的对象在知晓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后,签署《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信用承诺对象为个人的,须经本人签名。承诺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签署的《信用承诺书》扫描后,分别上传到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后台管理系统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系统存档。政府采购供应商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如当地已建设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将《信用承诺书》扫描后上传到注册管理系统存档;如当地尚未建立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存档。

(四)信用承诺公开公示。

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由承诺对象或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五)信息变更。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地各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

各地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信用承诺制度。2019年底,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全面签署《信用承诺书》。省财政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工作情况。

(二)承诺应用。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

(三)加强宣传指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2.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

  

                                                  湖北省财政厅    

                                                20181130 

 

附件1

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附件2

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答复供应商质疑;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附件3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承诺书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评审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评审专家形象,本人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从业条件;

二、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在评审活动中,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八、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九、在评审活动中,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十、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十一、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十二、不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三、不擅自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索要超过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评审报酬;

十四、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十五、不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六、在评审工作现场,如因自身健康原因及疾病导致的身体不适,由本人负责;

十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八、本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九、本人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本人签名: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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