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序号 | 禁止事项 | 具体内容 | 依据 | 特别说明 |
(一)资格条件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 |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 3.限定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公司等。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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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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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1.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 3.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 |
4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对本地区和外地的供应商、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供应商、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协议(定点)和非协议(定点)供应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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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2.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 4.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条款; 5.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5.《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6.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7.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三百九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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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需求 |
6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1.超预算采购; 2.超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3.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 1.《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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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2.未明确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4.采购进口产品的,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的除外);或已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八条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6.《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 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8.《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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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5.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四条 5.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 |
9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1.设定最低限价; 2.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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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因素、过程 |
10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 2.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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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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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 1.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2.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3.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 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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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2.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3.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5.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号 | 1.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 2.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 |
14 | 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 未依法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第五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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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4.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开标、评标。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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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招标、询价采购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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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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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1.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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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法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 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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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
20 |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五十二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21 |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 1.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未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或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或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付款条件,或资金收款人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不一致;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4.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15〕2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22 | 未依法组织验收 | 1.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2.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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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 |
23 |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 | 1.未严格按要求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 2.未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情况,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 3.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 6.《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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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1.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足十五年; 2.所保存采购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4.未依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 | 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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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25 | 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5.其他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 |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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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采购程序 | 1.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2.要求供应商提供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3.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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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泄露秘密 |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4.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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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供虚假情况 | 1.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2.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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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依法依规答复供应商质疑 |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2.收到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后,未在收到质疑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 |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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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投标保证金 | 1.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2.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3.变通和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 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采发〔201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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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拒绝联合体投标。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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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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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法定事由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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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索要、接受赠品、回扣 |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5 | 以不正当手段获利 | 1.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3.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4.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5.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36 | 超越代理权限 |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超越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37 |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利益冲突 | 1.在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2.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七十八条 | 仅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38 | 从事营利活动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 1.《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仅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
39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 仅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