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的规定,2018111日起启用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采购人为受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是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工作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 

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共设置14项扣分情形,违反某项则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一)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未按规定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  

2.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3.进入评审区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4.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二)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0分:     

5.已确认参加评审,但缺席或未及时向代理机构请假,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  

6.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7.超标准索取评审劳务报酬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  

8.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扣20分:  

9.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技能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10.在评审现场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   

11.在评审现场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12.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13.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    

14.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相关资料。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须对以上所有评分项进行评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三、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二)系统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评价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审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系统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不合格的暂停其被抽取资格6个月。

(三)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年度内拒绝参加评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评审专家可使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系统,查看本人参加评审的履职评价情况。     

四、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申诉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将核查结果书面报省级财政部门修改评价结果。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评价工作完成后,系统即时放开;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导致评审专家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评审专家诚信管理,评审专家有财政部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须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将书面材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将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相应处理。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湖北省财政厅  

2018919   


上一篇: 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 )

下一篇: 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