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智能运行与评估处分散采购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运行与评估处分散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智能运行与评估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智能运行与评估处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单次采购金额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
第四条 分散采购范围包括:
1.审计业务相关服务;
2.设备及软件;
3.办公用品及耗材;
4.其他符合学校规定的采购项目。
第五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至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之间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采购工作组,成员包括副处长、综合事务科科长。处务会负责分散采购的决策工作。采购工作组的职责主要为:
(一)审定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核采购项目立项、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文件;
(三)审定评审专家人选;
(四)监督采购过程及结果履行;
(五)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争议或问题。
第七条 智能运行与评估处综合事务科作为采购业务的综合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其职责主要为:
(一)组织起草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通知书、发放采购文件、收集响应文件、协调组织项目评审、发布结果公告等;
(三)负责受理分散采购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及各类监督检查;
(四)负责督促落实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
(五)负责分散采购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完成处务会关于分散采购相关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需求相关科室(以下统称采购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其职责主要为:
(一)提出采购需求,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市场调研并依需推荐供应商;
(二)编制采购文件、起草采购通知书;
(三)参与项目评审,起草评审报告和成交通知书;
(四)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完成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工作,配合完成履约工作;
(五)完成处务会关于分散采购相关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分散采购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智能运行与评估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邀请具有相关领域评审专家经验的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具体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分散采购的现场评审。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分散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主要适用于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或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求的。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因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需提前沟通并获得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通过论证、立项、审批后实施。采购程序如下: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项目,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和智能运行与评估处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响应文件;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备案采购结果。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项目,以书面方式邀请相关供应商(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响应文件;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智能运行与评估处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备案采购结果。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报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以书面方式邀请相关供应商;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获取供应商响应文件;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智能运行与评估处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送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备案采购结果。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采购科室负责起草采购合同,综合事务科检查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
第十三条 采购标的物交付后,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档案由采购文件、采购通知书、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会议签到表、项目评审报告、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组成。由采购科室负责整理全套档案,提交综合事务科检查后统一归档。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智能运行与评估处分散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智能运行与评估处纪检监察员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强化监督执纪。
第十六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采购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干预采购结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智能运行与评估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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