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中心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由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工作,加强分散采购工作计划和预算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控制采购风险,依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结合网络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活动,是指本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由网络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教育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和集体决策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网络中心成立分散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网络中心办公会成员为组员。工作组是中心分散采购工作的决策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网络中心分散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定网络中心分散采购预算、计划和立项申请、实施方案和采购合同;
(三)审定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等采购方式;
(四)审定评审专家库人选;
(五)审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六)研究处理网络中心分散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和特殊事项。
第五条 网络中心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起草分散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填报分散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发布成交结果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分散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
(五)负责督促落实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分散采购资料归档工作;
(七)完成网络中心办公会关于分散采购相关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申购部门是指分散采购项目申请提出、使用或承办的网络中心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
(二)负责申报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预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起草、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通知书;
(四)负责推荐或组织抽取采购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做好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完成会议记录,起草评审报告和成交通知书;
(五)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完成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工作,完成履约验收;
(六)申购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分散采购评审专家组由网络中心高级职称的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外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分散采购的现场评审。
第八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公开选择供应商为本单位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网络中心以发布采购公告的
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网络中心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一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送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根据需要,原则上同一自然年可依规选择不超过3家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分散采购活动科学、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标准及要求;
(二)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清单、标准及预算价,需求科室配合代理机构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拟定合同文本初稿。
(三)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供应商;
(四)综合办协同需求科室组织召开网络中心采购专家小组会审议采购方案等内容,并报办公会审议确定;
(五)审议通过后,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六)代理机构依规组织评审专家完成采购评审,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填写评审记录,并提交评审全过程影音资料;
(七)综合办或需求科室向办公会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办公会审定最终成交单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情形,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标准及要求;
(二)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清单、控制价及采购文件,经审核后,提交办公会审议;
(三)办公会审议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经审定后实施。
(四)需求科室(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书面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报价,并同时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
(五)由需求科室(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对密封响应文件进行现场拆封,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成交原则,对密封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拟成交单位。
(六)需求科室向办公会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办公会审定最终成交单位。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采用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方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
(二)需求科室负责提交预算价、控制价及佐证材料;
(三)综合办研判是否符合直接选择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并配合需求科室提出采购内容和供应商建议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提交分散采购工作组审议;
(四)分散采购工作组按预定程序和规则对采购内容、供应商建议方案进行评审;
(五)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提供3名以上专家签名的唯一性论证材料,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和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遴选供应商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必须达到3家及以上方可有效。同一品牌的货物供应商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属于此要求之列。
第十七条 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在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档案归档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中心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采购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自觉接受采招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因质疑、投诉或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等原因导致成交结果发生变化的,该项目的后续工作由综合办公室同申购部门共同商议后,报网络中心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采购全过程文件材料应妥善保存,并汇总整理采购档案,装订成册,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学校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优先采购口碑良、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采购相关人员应依规依纪对采购相关会议内容和文件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本单位分散采购应统筹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同一经费来源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失败和发现采购活动异常时,采购人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和采招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成交单位不按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的,报请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可依规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合理原因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单位不得参加网络中心后续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员、分管负责人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关,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用。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内容,由网络中心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位文件发生变化时,遵从上位文件,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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