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10-30   浏览次数: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院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院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5〕15号),结合本科生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本科生院及所属各科室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教学运行保障、实践教学、教研教改、教材与课程资源建设、教学信息化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业务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以公开选择供应商为主要采购方式,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科生院对本单位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各科室及项目经费负责人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科生院成立分散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负责人、院纪检委员组成。采购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审议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对拟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方式采购的项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三)研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质疑、投诉、信访等事项;

(四)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和履约验收。

第六条 采购工作组设采购工作联系人,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的日常协调、信息发布、分散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录入、采购资料归档,以及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和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属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报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审批或需求论证后实施。

第八条 分散采购应合理设岗,强化责权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采购业务不得由同一人全程包办。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本单位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以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以采取直接邀请供应商方式,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并留存会议纪要和书面邀请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送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备案材料应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说明、市场调研及价格佐证材料、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经采购工作组确定限额并公布后,可简化程序,由经办人进行市场比价、择优确定供应商,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并保留比价记录备查。具体限额标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涉及安全稳定、抢险救灾、突发教学保障任务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经办科室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先行组织实施,事后按本细则规定补办手续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由需求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明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要求、预算金额和经费来源,落实采购经费。属于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应先完成归口报批或需求论证。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违规拆分采购项目、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文件,经采购工作组复核后使用。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成交原则。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方式的项目,应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填写评审记录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采购项目,应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应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科生院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五章 合同、验收与归档

第二十条 应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工作联系人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需求科室按照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照合同、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逐项核验,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验收中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避免损失。属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合格后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散采购项目实行一项一档。归档资料包括:采购申请及立项审批材料、决策会议纪要、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资料、成交结果公告、合同文本、履约验收记录等。采购档案由行政办公室统一整理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院分散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院纪检委员对本单位采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科室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有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的,采购工作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项目出现质疑、投诉或信访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及时报告采招办,配合采招办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学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科生院分散采购工作流程

 

环节

主要工作内容

责任主体

时限要求

采购申请

提出采购需求,明确技术参数、预算和经费来源;归口管理项目完成报批或论证

需求科室

采购前完成

立项审定

审议项目立项、预算和采购方式;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采购工作组

—

发布公告/邀请

公开方式:在采招办网站发布公告;

邀请方式:书面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

采购工作联系人

评审前完成

组织评审

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按成交原则评审,填写评审记录,全程录音录像

采购工作组

—

结果公告

公开方式项目在采招办网站公告,其余项目在本科生院网站公告

采购工作联系人

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签订合同

按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签订合同,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

需求科室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系统录入

将采购项目信息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采购工作联系人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履约验收

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2人及以上共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办理资产登记

需求科室

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

资料归档

采购资料一项一档,统一整理保管,保存不少于5年

行政办公室

项目完成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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