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直属单位党委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6-10-29   浏览次数:

 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直属单位党委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分散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办字〔2025〕14号)、《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校办字〔202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物资和服务等。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权责清晰、简化高效、全程留痕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单位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业务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采购工作组,统一负责本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采购立项、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及成交结果;

2.组织、监督采购全流程实施,处理质疑与投诉;

3.督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系统录入与档案归档;

4.落实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防控要求。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方式

第五条 分档管理

1.小额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资料印刷、零星维修、小额服务等单项或批量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执行简易化采购管理流程。

2.标准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2万元(含)以上、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执行规范化采购管理流程。

第六条 采购方式

1.公开选择供应商。

2.直接邀请供应商(不少于3家)。

3.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学校采招办备案)。

4.学校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小额采购实施流程

 

第七条 需求审批

 

使用人提出采购需求,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采购执行

 

可直接选择合格供应商采购,无需发布公告、无需组建评审小组、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无需录音录像。

第九条 验收报销

到货或服务完成后即时验收,凭发票办理报销。

第五章 标准采购实施流程

 

第十条 采购立项

业务科室提交采购立项申请,明确采购内容、技术参数、数量、预算、经费来源、交付期限、验收标准等,经采购工作组审核后报部务会审定。

按学校规定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确定

1.优先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

2.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须经采购工作组或部务会审定,符合学校规定情形,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

3.采用直接选择符合要求供应商的,须经部务会审定,报学校采招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编制

编制规范采购文件,明确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审标准、成交原则、合同主要条款等,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第十三条 公告或邀请

公开选择项目: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直接邀请项目:向合格供应商发出书面邀请并留存凭证。

直接选择供应商项目: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项目,无需发布公告及邀请函,按本单位审定意见及学校备案批复要求组织后续评审及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

成立评审小组,由组织部党支部纪检委员、业务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组员不少于3名。

评审全程录音录像,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独立评审。

形成书面评审记录,全体评审人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果须报部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结果公告

1.公开选择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结果公告无异议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系统录入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完整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履约验收

按合同约定组织履约跟踪与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付款与归档

凭合同、验收报告、合法票据等办理付款;采购全过程资料整理归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的,本单位要作出书面答复,并做好记录与留存。

第二十一条 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材料。小额采购不降低合规要求,不豁免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泄露评审信息、收受利益、虚假验收、违规付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直属单位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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