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力学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10-26   浏览次数:

物理与力学学院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含横向及纵向)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保障采购过程透明、竞争平等,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院成立采购工作小组,院长、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行政管理、本科教学、研究生和科研、学生工作的学院副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物理学科委员会主任、力学学科委员会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组成。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采购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按照国家、省、市、学校采购招标工作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负责学院分散采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分散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定采购需求、采购经费、采购方式、采购方案、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重要事项;

(四)审核具体采购项目所组建的评审小组名单;

(五)研究处理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各类监督检查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采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学院分散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采购需求申请,向采购工作小组提出采购需求和立项申请;

(二)组织完成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项目采购单位或个人拟定采购文件,发布立项项目采购公告,并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相关要求,指导采购人代表向归口单位报备,并督促落实业务归口单位具体要求。

(三)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确定项目纪检委员(负责项目采购的全程监督),由分管业务负责组建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技术专家(至少2人)。

(四)配合指导监督采购工作。

(五)按照合同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履约验收。

(六)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

(七)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立项金额2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二)货物、服务项目:

单项或批量采购立项金额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可直接邀请供应商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立项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公开选择供应商采购。

(三)学校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 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

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学院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确定,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四)捐赠类等非预算资金采购。按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处规定,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为保证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使用效率,按以下原则采购:5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参照直接邀请供应商采购范畴执行;50万元及以上项目或超大额度捐赠项目,应参照学校新规执行,无新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学院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确定,报送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程序如下: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学院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

(二)学院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学院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四)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学院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学院应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学院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采招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捐赠项目采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上述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应强化责权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内部审核、采购文件复核等,由所在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委托相关负责人复核。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学院、学科、系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学院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单位,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及单位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按 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力学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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