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以外由基建与维修处(以下简称基建处)自行组织实施的分散采购活动,依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基建与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活动,是指本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分散采购方式有:公开选择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以及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四种方式均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公开选择供应商为本单位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五条 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直接邀请供应商: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项目;
(三)学校明确的应急抢修项目或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六条 除上述第四、五条所指情况以外的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要求公开选择供应商。
第七条 项目已依法依规产生实施单位后,确需增补的项目预算金额与原合同金额累加后的总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下,且原实施单位满足要求的,原则上委托原单位实施,也可采用其他方式择优遴选其他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分散采购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根据需要,一年内可依规选择1-2家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单位代理合同期内分散采购工作。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轮流交替委托,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分散采购活动科学、规范、有序。
第九条 采购活动归口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组织管理,各相关科室配合,包括编制采购制度流程、汇总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立项、落实采购经费、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建评审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发布结果公告、合同签订、资料移交归档、系统数据填报等工作,以及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各类监督检查的处理。
第十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如涉及工程项目需协同工程技术管理科(以下简称技术科)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工程经济管理科(以下简称经济科)负责审核预算价;
(三)综合办会同需求科室研判是否符合直接选择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并会同需求科室提出采购内容和供应商建议方案,经分管处领导同意,提交处务会审批同意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不符合直接选择供应商条件的,走其他相应流程。
第十一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协同技术科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勘察、设计等二类费项目及预算金额在20万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由经济科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预算金额在20万(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需依规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三)综合办汇总技术要求及清单控制价,并会同需求科室编制采购文件;
(四)综合办组织召开采购工作组会议审议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经处务会审定后实施。由综合办(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书面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报价,并同时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
(五)综合办(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密封响应文件进行现场拆封,按照邀标通知书要求,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综合办向处务会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处务会确定成交单位。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代理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协同技术科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经济科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其中预算金额在20万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依规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三)各需求科室配合综合办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拟定合同文本初稿。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综合办组织召开基建处采购工作组会审议采购方案等内容,并报处务会审定。
(五)代理机构依规组织完成采购评审,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
(六)综合办向处务会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处务会确定成交单位。
第十三条 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采购范围、方式、关键技术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有特殊要求、技术工艺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项目,供应商数量必须达到3家及以上方可有效。同一品牌的货物供应商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属此要求之列。
第十五条 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综合办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档案归档相关要求,及时将采购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直接邀请供应商、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在基建处部门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公告。综合办负责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自觉接受采招办、财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需求科室应在30日内依规线上线下同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履约验收等工作按照归口职责由各相关科室牵头,按照部门合同管理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第一次采购失败后的分散采购,由综合办报基建处处务会审批确定再次采购方式;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学校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优先采购口碑良、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采购相关人员应依规依纪依法对采购相关会议内容和文件资料等敏感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本单位分散采购应统筹计划,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失败和发现采购活动异常时,采购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采招管理部门,研究决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成交单位不按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的,报请领导同意后,可依规确定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无合理原因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单位不得参加基建处后续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员、分管领导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关,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用。基建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内容,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确定。上位文件发生变化时,遵从上位文件,同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金额5000(含)元—2万元以下事项选择供应商由需求科室参照本细则第十、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于2026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项目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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