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WHKD-JSGC-20180600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武汉理工大学2018年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 (项目名称) 武汉理工大学土建学院实验室维修工程 (标段)施工招标已由 武汉理工大学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校专会纪【2017】51号文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武汉理工大学 ,建设资金来自 国拨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武汉理工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为 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武汉理工大学校区 ;
2.2合同估算价: 约100万元;
2.3施工工期: 60日历天 ;
2.4招标范围: 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2.5质量标准: 合格,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2.6标段划分(如果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近五年内(2013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完成一项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维修工程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 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段(招标人应将确定多标段中标的具体办法载明)。
4. 资格审查方式
4.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 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前往 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 (详细地址)购买招标文件。
5.2法定代表人自己办理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获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获取,授权代表必须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
5.3除5.2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包含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清晰可见且在有效期内,以不可拆卸方式装订成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4、业绩证明材料;5、拟派项目经理二代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未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本公司一概不接受报名。
5.4未报名和正常获取招标文件的,不接受其投标。
5.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 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武汉理工大学采购招标网(http://zb.whut.edu.cn/)和 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武汉理工大学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
邮 编:430000
联 系 人:杨主任
电 话:027-87850936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坤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凯信后湖生活广场第3幢1701-1708室
邮 编:430014
联 系 人:云波
电 话:027-82757009 15623023042
传 真:027-82757019
电子邮件: kdzj20050408@126.com
2018 年 7 月 5 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